【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林某在赌场因赌博需要向邹某借款数万元高利贷用于赌博,当场口头约定年利率为72%,至2001年1月初,林某以年利率72%的标准向邹某偿还了2个月利息,此后林某未按约定向邹某还款,在邹某的要求下,林某于2001年5月将未还本金及应还利息合计为借款金额向其出具借条。2025年5月,邹某起诉林某要求还款,被告林某遂委托本所代理,本所受理后,指派民事法律部律师承办本案。
【办案思路】
本所律师研究案情后,当庭向法官提出三点法律意见:
一、借条中的金额包含了本金及利息
林某至2001年1月已偿还了部分本金,借条金额不具有真实性。
二、本案借款系非法债务,应认定为无效
邹某明知委托人林某借钱用于赌博的情况下,向林某发放高利贷,该笔借款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应认定为无效。
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林某出具借条时间为2001年,至今已逾24年,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
【办案结果】
本案承办律师围绕着集体研究确定的办案思路展开应诉工作,法官在开庭时并不认可承办律师的观点,认为该款项系合法借款,应该偿还。针对该情况,庭后承办律师及时检索相关法律和案例、积极和法官沟通、补充书面代理意见等方式,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办结后,林某表达了对本所律师的工作及办案水平的高度认可并向本所赠送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