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姚某与陈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姚某向陈某砂石厂投资,陈某承诺无论盈亏每年付60%固定分红(按季付15%),到期退还本金。姚某足额付款后,2023年1月某建材公司向姚某付部分分红款后,剩余分红款及本金皆未返还,遂姚某找到本所,本所受理后指派民事法律部律师承办本案。
【办案思路】
本所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虽然姚某及陈某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但因协议里“不担亏损、固定回报”条款,符合法律对借贷关系的认定,本所律师主张本案“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
本所律师主张本案为民间借贷,强调姚某主张的年利率未超法定上限,建材公司支付的分红款应按“先还息后还本”抵扣本金。
【判决结果】
本案承办律师围绕着集体研究确定的办案思路展开诉讼,一审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判决陈某向姚某偿还本金及利息,陈某不服判决结果,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