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本所代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驳回对方的大部分诉求

更新时间:2026-05-07 点击量:

【案情简介】


叶某以确认劳动关系及追索待岗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两项诉求:一是确认2012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待岗期间工资,某建设公司委托本所代理此案,本所受理后指派劳动与侵权事务部律师承办。


【办案思路】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收集证据、梳理案件事实,根据调查结果:叶某于2012年10月入职任工程监理,工作至2024年7月31日后续待岗,某建设公司已按月发放工资至2024年8月31日,且存在社保缴纳记录,据此,本所律师着手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经本所律师研究后,提出两个代理观点:

一、申请人叶某主张劳动关系延续至2025年9月30日,无事实依据。因叶某自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劳动关系应于2024年9月22日法定退休日终止,而非申请人主张的2025年9月30日。

二、针对申请人主张的12个月待岗工资,本所律师明确两点核心抗辩:一是待岗起始时间应从2024年9月1日起算,二是劳动关系因法定退休年龄终止于2024年9月22日,此后叶某未实际提供劳动,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支付退休后“待岗工资”的义务,仅需支付2024年9月1日至9月21日期间的合理待岗工资。


【判决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围绕上述观点代理本案诉讼,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按本所律师的诉讼思路支持了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裁决某建设公司仅需向叶某支付2024年9月1日至9月21日期间待岗工资1075.55元;并驳回申请人关于确认2024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同时驳回其主张的2024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超额待岗工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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