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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本所代理一企业的工伤赔偿案,成功否认劳动关系,企业零赔偿

更新时间:2026-05-07 点击量:


【案情简介】

劳动者邹某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委托人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此达到工伤赔偿的目的。邹某主张,其在涉案工程项目从事施工工作,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项目承包方及实际管理人,自己在项目现场务工、接受班组管理并获取报酬,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请求劳动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邹某提交多组证据材料,主张其在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项目内提供劳动,双方具备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及被管理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请求劳动仲裁委支持其仲裁请求。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委托人某建筑劳务公司委托本所代理本案,本所指派劳动与侵权法律部的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思路】


本案属于建筑工程领域多发的劳务用工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多层分包、班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与劳务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精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标准,围绕用工合意、人身隶属管理、劳动报酬支付三大核心要件展开抗辩:

1.邹某系由项目班组人员王某直接雇佣、现场管理并结算报酬,双方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并非由某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招录、用工;

2.邹某主张的部分事实缺乏证据支撑,不能证明其接受某建筑劳务公司直接管理;

3.某建筑劳务公司从未向邹某发放工资、实施考勤考核及用工管理,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充分采纳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所需的人身依附性与组织从属性,邹某的仲裁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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