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江某投保重疾险后理赔遭拒,本所代理后成功获赔

更新时间:2025-03-14 点击量:

【案情简介】

委托人江某于2022年在某保险公司为其配偶黄某购买了重疾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疾病后由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理赔,并豁免后期所有保险费。委托人购买保险两月余后,黄某被确诊为低度恶性肿瘤,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黄某于2019年体检时显示其血常规异常,但投保时故意隐瞒体检情况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并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于是江某委托本所解决此事。本所受理本案后,指派民事法律部律师承办本案。


【办案思路】

本所律师深入分析案件后,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四个观点:1.血常规异常不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故意隐瞒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2.血常规异常不属于需要治疗的疾病范畴。3.黄某血常规异常与申请理赔的肠道肿瘤疾病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4.血常规异常亦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庭后,承办律师也主要围绕这四点与法官展开有效沟通,以期获得法官的理解与支持。


【判决结果】

本所律师围绕上述办案思路进行代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委托人于2022年3月投保,而血常规异常体检报告系2019年4月作出,时间间隔近三年之久,且体检后并无关于进一步检查或治疗的医嘱,所以黄某检查出来的血常规异常不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故意隐瞒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2.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未能举证证明黄某2019年4月3日体检的血常规异常与2023年5月24日诊断的疾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存在严重影响。3.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黄某血常规异常情况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最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黄某支付保险金,并豁免后期所有保险费。

【律师总结】

本所代理的众多保险案件中都存在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的情况,消费者要认真判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并及时向有保险诉讼经验的律师寻求帮助,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并配合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