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省法院决定提审
更新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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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委托人厦门某集团公司中标龙岩某交通集团公司发包的某工程项目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有关工程概况、合同价款、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然而,该工程于2018年12月31日完成施工,龙岩某交通集团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全面投入使用,但龙岩某交通集团公司以其他配套工程未施工完成无法单独就委托人施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为由拖延至2019年12月5日才组织验收并验收合格,且验收合格至今,龙岩某交通集团公司仍未支付该工程款,委托人聘请的当地律师代理一、二审诉讼,判决结果均对委托人不利,遂委托本所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办案思路】
本所受理本案后,指派房地产法律部律师承办。本所律师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并全面分析了龙岩某交通集团公司的违约行为和一审、二审判决书,找出一、二审中的证据疏漏问题,从法律、事实和证据上进行全面研究和讨论,本所律师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本所律师理清思路和准备充分后,向福建省高院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办理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的努力,本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