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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带走客户,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5-03-14 点击量:

针对员工跳槽带走客户、泄露商业秘密,企业老板往往会提出这样的诉求:怎么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能不能要求他赔偿?能不能追究泄密员工的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就是指企业尚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这里就包含了客户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最重要、最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同时也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存在竞争对手的觊觎,更防不胜防的是员工或者前员工的泄密行为。员工的泄密方式主要表现为将涉密资料发送、保存到个人电脑或硬盘上,擅自披露在其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信息,兼职做技术顾问时泄密,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将获得的商业秘密直接或变相进行交易获利等等。那么面对这些情形,我们企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劳动合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商业秘密保护做了相关规定,可见,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不论是否有保密的书面约定,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一、员工与企业双方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保密条款约定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维权:

1. 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按劳动争议进行仲裁、诉讼。
企业追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0条,其中规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一事,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实践中,部分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企业针对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约定的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违约金约定应属无效。也有部分法院裁判观点认定约定有效,支持企业主张的违约金,但金额过高的,法院有权给予调整。从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我们建议约定违约金,同时约定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企业损失的应另行赔偿损失以及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式,如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均包含在损失范围之内。
另外,根据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因员工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企业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企业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实践中部分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会受理企业以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可以在仲裁委员会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后,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五)商业秘密;……”、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若双方没有保密约定,企业可通过侵权之诉来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主要法律依据同上述第一点第2项。

最后,如员工侵犯商业秘密造成企业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企业可以通过向公安报案等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基本罪或重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如有证据证明员工泄密,且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则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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