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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一定会得到赔偿吗?

更新时间:2025-03-14 点击量:

【导言】


  “有病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保险有两年不可抗辩,不如实告知也不用担心,只要熬过两年,保险公司不想赔也得赔”,你是否也经常听到这样的传言,不少人觉得,即使身体有病,也可以不如实告知,只要熬过了两年,保险公司照样赔付。这种解读的依据主要是保险法第十六条,果真是这样吗?



【保险法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简而言之,该条款第3款主要是讲:

  如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超过30日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如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则保险公司同样不得解除合同。

  上述两年不可抗辩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督促保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有些保险人知道解除的事由后“静观其变”,即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就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则继续收取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那么两年后出险到底赔偿与否,不能一概而论,还是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来看的。

【律师分析】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内容,比如:血常规中的某一项指标异常,在医学上不属于某种疾病,更不属于保险事故,或属于某种疾病,比如高血压、冠心病等,但对承保或加费的影响不大,且和出险的情况无直接关联,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要理赔。


参考判例



  案件号:(2019)吉02民终793号

  投保人/被保险人:刘女士

  受益人/原告:王先生

  保险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投保产品:人保寿险富贵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2015年8月7日

  出险日期及事故:2018年11月3日,刘女士因宫颈鳞状细胞癌术后去世。

  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日期:2018年11月27日拒赔理由:被保人投保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胃炎等多种疾病未如实告知。

  法院判决: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依合同约定赔偿王先生12万元。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系一般炎症,比如:甲状腺炎、甲状腺结节及肺结节等,与出险情况存在一定关联,且对承保或加费的有一定影响,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要理赔。


参考判例


  案件号:(2021)渝04民终1224号

  投保人/被保险人:杨女士

  受益人/原告:杨女士

  保险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秀山县支公司

  投保产品:人保寿险人保福终身寿险、人保寿险加人保福重大疾病险(B款)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2019年3月28日

  出险日期及事故:2021年3月15日、16日,杨女士因患甲状腺乳头状癌、(左侧颈部淋巴结)转移性甲状腺乳头状癌,在重庆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日期:2021年4月30日拒赔理由:被保人投保前体检显示甲状腺实质异常(可能与甲状腺炎、甲状腺结节等有关)未如实告知。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女士支付保险金20万元。

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比如:已患肺癌、胃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保险人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定而享有解除权。

参考判例


  案件号:(2014)乐民终字第1079号

  投保人/被保险人:陈某、陈某康

  受益人/原告:陈某

  保险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投保产品: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生效日期:2010年9月2日

  出险日期及事故: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日期:2012年9月17日拒赔理由:被保人投保前因患右肺腺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未如实告知。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总结】


  通过以上各地法院的裁判可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熬过两年能否得到赔偿,是需要结合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及其投保后所患疾病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总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要看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前还是投保后,如果发生在投保前,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反之,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上述判例的裁判结果,仅代表同类案件的裁判倾向,并非所有的案件均会获得同样的裁判结果。诉讼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最终结果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等。实践中,每个案件的情况各有不同,甚至一个细节、一个证据的不同,都可能导致案件出现千差万别的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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