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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教懂您在投标过程中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25-03-14 点击量:

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确实面临了诸多挑战,特别是在供应商(投标人)权益保障方面。“没有供应商就没有政府采购”,如果供应商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就会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建立完善的供应商权利保障机制既是对供应商权益最有效的保护,也是对政府采购市场最好的保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使得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增加。那么供应商应如何采取权利救济方式,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对供应商的权利救济途径作一一分析。


一、质疑

质疑是供应商权利救济的第一道程序。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要求其必须给予明确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其质疑事项所作答复不满意,或受理机构在规定期限未作答复时,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时需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三、行政复议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事诉讼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供应商作为重要的参与方,其权益保障是至关重要的。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外,供应商还可以基于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主张采购人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虽未最终订立合同,但在磋商、报价、谈判等阶段,双方已形成了某种信赖关系。若采购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供应商信赖利益受损,供应商可主张采购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六、向纪委反映

由于政府采购主体及程序的行政性,相关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也是导致不公正采购结果出现的重要根源,故而成为纪委监督检查的对象。纪委作为负责党内纪律监督的机构,具有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和职责。供应商可以向纪委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阐述问题的性质、涉及的当事人和具体的证据。纪委在收到反映后,会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存在不当行为,纪委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能建议或协助供应商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途径不仅有助于保护供应商的权益,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2〕155号)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三)目标要求。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2012年要重点针对投资决策、产权交易、财务管理、境外资产、资本运营、物资采购、招标投标、选人用人和工程建设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截至2017年底,建立运行顺畅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并结合实际,逐步探索由传统防控向信息化防控发展,持续改进、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四、实施预警处置,坚持动态管理

(九)廉洁风险的预警与处置。

加快廉洁风险预警系统的研发,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对达到风险等级的岗位人员,分别运用任职谈话、岗前培训、谈心疏导、函询告诫、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于违纪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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